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844號 原 告 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共 同 代 理 人 林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雖有提出民國111年7月20日戶政事務所列印之被告戶籍謄本,因訴訟進行已有相當期間,為使被告全體均合法送達,請原告於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陳暐勝、陳力揚、陳瑩蓁、盧金玉、陳正賢、吳陳寶月、于台成、于淑聿、于凱韻、陳秀雲、陳美美、陳美滿、陳清傳、陳呂龍、陳彩色、陳雪香、陳麗梅、陳志銘、陳雅婷、陳雅芬、陳新宏、陳淑貞、陳淑玉、陳俊雄、陳建昌、陳佩鈴、陳碧慧、陳瑞玲、林秀鳳、陳彥名、陳國平、陳淑玲、陳長發、陳建昕、陳阿仁、陳阿清、陳添喜、林家和、林家富、林陳米華、林清蘭、林清蕙、林清絨、林秋燕、林吳阿美、林世芳、林世忠、林忠泓、林淑玲、林淑貞、陳玉美、林欣誼、林欣佩、林冠如、陳進雄、陳進福、陳進德、陳進松、陳進諒、陳清山、陳珍輝、陳玉樣、陳玉慍、陳玉敏、陳玉玲、陳林好、王林月裡、李日成、李志成、李素玲、葉秋、李志勇、李素華、李美華、李欣穎、陳念慈、陳嘉祥、陳李綉鑾、鄒李清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原告自行核對上開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上之住址與原告之前陳報之被告住址是否有變更,如有變更請更正並陳報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