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辰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游凱勝、陳彥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7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彥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 敗訴部分之金額為216萬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陳彥賓亦提起上訴,然因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庸命為補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