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陳詩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816號 原 告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聯和當鋪間因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