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陳詩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騰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和當鋪即曾德齡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