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調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美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陳國平、陳土水之法定繼承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國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一、被繼承人陳土水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提出記載有真實被告姓名及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