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即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之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相 對 人 林連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將債權讓與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再於讓與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債權讓與伊。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北投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北投區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