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陳詩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192號 原 告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周文禮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符合事實理由之聲明,與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款項,然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6,700元,理由欄卻記載欲向被告請求靠行費3萬2,800元、遲延利息4 萬3,926元、違約金1萬7,570元,其理由欄所載各項金額總 額顯與訴訟之聲明之金額不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