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黃弘穎即卡爾司汽車美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92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志瀚 被 告 黃弘穎即卡爾司汽車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