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林沛旭、郭春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35號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代 理 人 林沛旭 被 告 郭春風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