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實際使用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陳詩騰、曾德齡即聯和當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05號 原 告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騰 被 告 曾德齡即聯和當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違規車輛使用人事件,因原告未將所主張由被告使用期間所產生違規罰單之應繳金額予以確定並加總核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核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