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林佑任、卓柏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9號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訴訟代理人 劉曉穎律師 被 告 卓柏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卓伯任」記載,應更正為「卓柏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