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陳詩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6號 原 告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曾德齡即聯和當舖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4,078元(計算式詳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1.本金:14萬9,740元。 2.起訴前利息: ⑴期間:111年1月6日起至112年12月5日止計1年又334日。 ⑵金額:14萬9,740元×(1+334/365)×5%=1萬4,338元。 3.合計:14萬9,740元+1萬4,338元=16萬4,0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