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23號原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許洧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