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信介、台灣健康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陳信介 被 告 台灣健康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靜汝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8,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