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入會費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143號原 告 丙○○ 樓 被 告 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入會費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2月8日上午10時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