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261號上 訴 人 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夢幻區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烈明 被上訴人 威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7,307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審裁判 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