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632號原 告 乙○○ 被 告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