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調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調字第59號聲 請 人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服務履約書內第24條載明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服務履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