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志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壹、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等。惟查,依原告所提之運輸調度管理系統委外開發建置合約書第12條約定,如因該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邱 冠 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