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又第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