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聲字第2號抗 告 人 甲○○ (即聲請人) 抗告人與相對人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