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救字第8號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劉玉津律師 相 對 人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補正案件辦理情形說明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各一件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賴 恩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