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1337號原 告 甲○○○○○○○○. 被 告 林君姿即宏溢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9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99年4 月20日,以大台北銀行士林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台幣(下同)7 萬6500元,票號為RY0000000 號之支票1 張,經於99年4 月23日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為此,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該票款及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一張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賴恩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