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40號原 告 林銘祥 不詳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律師 徐志明律師 被 告 峰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高媺 上列原告與被告峰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另請補正原告住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被告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