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銘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峰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高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2月10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