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473號原 告 水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7 月20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將99年6 月11日提出之答辯狀二份逕以掛號送原告,並請原告於收到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並逕送被告,以利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