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88號原 告 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78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扣除已繳納之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