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秩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19號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楊三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7月18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10000173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三昌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楊三昌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0年7月7日凌晨4時55分許。 ⑵地點:台南市○○區○○路2段245號「大都會網咖」。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管理人,於上開時間縱容未滿18歲之少女王盈琇與友人在上開處所聚集,而未即時報告警察機關,經台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臨檢而當場查獲。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被移送人坦承不諱,核與在場少女王盈琇陳述情節相符,並有調查筆錄、臨檢紀錄表、勸導少年登記表、現場照片及大都會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等資料附卷供參,事證明確。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處新台幣伍仟元之罰鍰,以資警惕。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12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