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秩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新秩字第33號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阮金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10100210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金慶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阮金慶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101年8月5日凌晨0時50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路85號婷婷小吃店。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阮金慶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邱0維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及現場照片四紙。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臺幣4,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12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