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50號原 告 臺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送達代收人 宋志鴻 被 告 新吉工程行即林月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行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元應由被告負擔。」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 4850元應由被告負擔。」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