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新吉工程行即林月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