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和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被 告 吳正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41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劉瑞泰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