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訴字第1號原 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被 告 林志隆 蔡聰賢 李青育 許明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