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吳松霖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相 對 人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勞資爭議筆錄及存證信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