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1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肆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