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陳金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所為之105年度新簡字第2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