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322號原 告 林文章 被 告 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 記 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