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35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陳金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肆萬捌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