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46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晑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貫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淑霞即貫鉦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 月30日105年度新簡字第4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4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41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