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小調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小調字第216號聲 請 人 鴻運展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莊龍通 鄭羽倩 相 對 人 李介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5年9月8日遷入高雄 市○○區○○路0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及原告陳報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足見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高雄市鳥松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