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正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