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工程材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馬俊維、方志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俊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方志洋 林月碧即新吉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付工程材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62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新市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