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戴志宗即奕大企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志宗即奕大企業社 戴福雄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鄭聿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4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新 市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