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李明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36號 原 告 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李明陽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複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林學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及77條之9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三、本院受理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起訴程式並非完備,有命補正必要。查本件係因租賃權涉訟,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價額,然原告起訴僅提供租賃契約,並未提供租賃物價額之相關資訊,難以核定何者為低而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為租賃物之承租人,應無不知租賃物價額之理,且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能協助原告補正事宜。爰命原告於本裁定後送達後10日內,依據上開規定,自行核計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及租賃物價額,並以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以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繳納應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