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李明陽、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林崑煌、林學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36號 原 告 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李明陽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複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煌 被 告 林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及相關答辯證據(繕 本應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極第268條可資參照。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已訂言詞辯論期日。惟卷內資料,除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及追加請聲請狀外,並無被告之相關答辯資料,為使言詞辯論有充足之準備,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一定期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如逾期未提出,本院得依同法第268條之2規定斟酌全辯論意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