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學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林學明 一、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自非完備,應定期命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3,506,089元在案,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3,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