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趙振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98號 原 告 趙振智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27356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又原告之訴,係關於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上開程式若有不備,本院依同法249條第1項規定,應定期先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應再補繳裁判費99,5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及提出準備書狀說明取得票據原因及過程( 繕本應逕送被告公司),如逾期未補正,本院逕取消庭期及 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