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0號 原 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施昭佑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00,123元,應徵裁判費602,568元。 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 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