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郭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257號 原 告 郭琨龍 郭巫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世雄、威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郭琨龍、郭巫月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21,454元、54,640元,應分別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