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陳詩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8號 原 告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俊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0年度司促字 第2315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徐毓羚